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
| 主题分类 | 增值税 | 发文字号 | 国税函〔2005〕1127号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| ||
| 成文日期 | 2005-11-30 | 废止日期 | |
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》(内国税流字〔2005〕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,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、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,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,可供牛、羊等牲畜直接食用,应按照“饲料”免征增值税。